緩降機為何多戶共用一台?

為什麼一個樓層只有一台緩降機,並且在某戶專有部份內的陽台? 又該戶門口有避難器具指示燈,可以自行拆除嗎?

解析;

一、緩降機的設置依據:
依照「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57條」規定,集合住宅二至十樓(十一樓以上不得設置),收容人員三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應設置一具,超過一百人(包括未滿)應增設一具。所謂收容人數的計算是第160條:「集合住宅收容人數每戶計算為三人」。
又因考慮相關法令有多次修正,所以應該先審閱社區消防竣工圖說,看當時審堪作業後消防竣工中有關避難器具的設置狀態。有可能全部免設置、部份設置或者每戶設置。

二、因為上述法令的規範,有可能多戶共用一具緩降機,該戶門口並有「避難器具指示燈」,不得拆除或者遮蔽。